《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在即,今天盘点一下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的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及从事企业安全管理或生产工作的朋友们,可要守好底线,这些都是必须要做的:
1.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里增加了其他负责人职责,是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先决条件,只要各方面领导都开始管理自己一滩活内的安全工作了,才能让自己下面的人都重视、都管起来。具体是啥职责,就要看各个单位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了,所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法律效力了,可不是写完放那就不管了。企业的各方面负责人也要好好审核下自己的安全职责,别出了事,问了责,还不知道是咋回事。
2.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在方针、政策、法律层次上明确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后这生产方面的安全追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谁没落实到位,谁就有责任。这样一出,安全员“背锅侠”的称号,应该能摘掉了,出了事,不会盯着安全员不放了。至于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只要做好里面的七项,相信就能尽职免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下“双体系”有了法律地位,必须搞起来,估计相关双体系的服务或者认证机构业绩会有个大提升。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的法律也终于看到了这点,关注人的心理健康了,这也是重要的“安全心理学”。加班加点干不只是不符合劳动法了,安全法同样不符合。虽然只有剪短的一句话,具体咋开展这样的工作也没写,但是这也为我国企业组织相关类似工作提出了要求,相信后续会有一些标准或者优秀的做法出来,期待大家都开开心心的工作,稳稳当当的赚钱。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增加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同样企业制定的岗位责任制有法律效力了,从业人员要了解自身的职责。举个例子,酒店从业人员,在酒店的安全责任制里写了发生火灾你有疏导客人逃生的职责,这样如果真发生了火灾,你自己先跑了,不进行有效疏导,那你就要背负法律责任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是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之前我的文章里有专门分析过,大家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之前的文章。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是一大亮点,之前文章也有写过,想具体了解的可以了解一下笔者之前的文章。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责险推行了这么多年,现在也有具有法律强制条款了,高危企业一定购买了,保险公司又多了一大笔业务。其实安责险不只是企业出了事,会有赔偿,在应急救援、双体系服务认证、安全风险辨识等方面都会为公司可以提供支持的,有时间专门写一篇介绍安全责任险的文章。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这条写入了安全生产法,在建设领域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本来也是违法行为,不过这种现象经常时有发生,这下也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在当前安全检查慢慢的变多的情况下,这样的一种情况更是容易暴露。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法刚加了燃气安全条款,湖北就出了燃气爆炸事故,餐饮行业燃气整顿势不可挡了。
以上是盘点的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管理中影响相对来说比较大的几点,尤其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罚款、刑事追责的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希望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能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后续在分析下新安全生产法中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的变化,欢迎各位关注,如有任何想法,欢迎评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