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苏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苏州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8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以第167号政府令公开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苏州在食品连锁经营领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保障再上新台阶。
苏州市现有食品生产企业1415家,持证食品经营主体19.8万家。其中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已占相当比重约20%,是网络舆论情况发生的主要业态。城市综合体入驻的食品经营者基本是连锁品牌,连锁经营分为总部在本市的连锁品牌和外省市品牌。经调查,总部设在苏州市的餐饮和销售连锁品牌,门店数量超越5家的有40家,约1200家门店,其余均为外地品牌。
为了完善苏州市在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特别是总部的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形成示范效应,更好地保障市民餐桌上的安全,根据苏州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计31条,不分章节,按照食品连锁经营的一般规定、经营过程控制、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的逻辑顺序,涵盖了食品连锁经营的全流程和各环节。
目前,苏州市仅总部在苏州的连锁品牌企业就达到40余家,为促进苏州食品经营企业组织连锁经营,培育、壮大总部经济,逐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从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食品连锁经营公司可以提供了一系列支持。同时,结合市场主体座谈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办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制度设计,第二十六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和回应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加强指导和服务。
完善食品安全过程管理。针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采购量大、供应链长、门店数量多等特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同时,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第十四条还补充细化了总部在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中的具体责任,明确门店应当保存配送清单,并提供能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方式。
聚焦连锁餐饮食品安全。相较于食品销售,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餐饮服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更加集中易发,对此,《办法》对连锁餐饮的食品安全作出专门规定。第十六条对中央厨房的设立和检验检测作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网络经营与门店经营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应当保持一致,门店应当对需要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封口。第二十条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连锁餐饮信息公开和食品工艺流程公示。
《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注重完善食品安全过程管理,强化系统性监管措施,进一步突出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