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0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近日经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解决了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督管理体制下职能边界不清、监管空白等问题。
《办法》规定,餐消企业核发执照需征询卫生部门意见,不按照工艺流程清洗消毒作业的餐消企业。卫生行政、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由于餐消企业的选址、布局、厂房等专业性较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其难以把握,《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企业名或者受理变更登记后,征询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核发、变更营业执照。核发、变更营业执照后应将已掌握的餐消企业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
公共餐饮具的消毒工艺流程是能否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关键,《办法》规定,餐消企业对公共餐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消毒工艺应当按照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流程进行,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洗整理;采用物理消毒方法,依规定的时间和温度对公共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六个月内累计三次因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处的,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餐消企业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可以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
为保证日常监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餐消企业划分网格区域,明确监管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餐消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抽检结果。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