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是格外的简单的(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或者1%),但随着经营多样化的融合,连锁餐饮企业中一些业务的“增值税”也有一些不同,今天我们就谈一谈餐饮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
6%还是13%,有关外卖业务的税务确认外卖业务在很多餐饮企业所占比重已经不容忽视,而关于外卖该怎么样缴纳增值税,一直以来是存在争议的。
1、在“营改增”以前:“饮食业”的定义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按照这一个定义,餐厅提供堂食业务缴纳“营业税”,对于外卖业务应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操作起来十分艰难,比如我在餐厅吃饭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营业税,吃到中途打包带走又要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财税〔2016〕140号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工艺流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堂食,则没这个解释,所以堂食中的酒水销售,依然可以按餐饮服务征税。)
3、 “餐饮服务”的税务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进一步对“餐饮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至此,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确认基本清晰。
特殊场景中的餐饮业务虽然已经有前文提到的各项公告对餐饮服务增值税的确认提供了明确依据,在实际征管中,还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对于一些烘焙面包店,既有现烤的面包,也有一些通过中央工厂加工好的蛋糕和糕点,如果在店中提供了一些桌椅让顾客可以买到后直接吃,是否都可以确认、还是都不能确认为餐饮服务,抑或只有“现烤”的部分可以确认为餐饮服务呢?
根据2019年第31号文的规定,餐饮服务确认的要素包括“现场制作”、“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假如没有同时满足,相关业务就需要确认为销售业务,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若能够同时满足,就可根据“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至少“现烤”的部分是可以确认为餐饮服务的,如果蛋糕糕点涉及到在门店加工,也可以确认为“餐饮服务”。
再比如现在常见的连锁便利店,除了销售货物以外,也经常提供一些提供现场加热服务,你可以在“全家”或者“罗森”等便利店买到包子、咖啡、甚至现场煮一份泡面,热一份快餐,在便利店提供的餐桌上用餐,此时,这些超市是不是能够把这些食品销售从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变为按餐饮缴纳增值税呢?关键问题就在于“单纯的加热”或者“加热半成品使其变熟”是否属于 “现场制作”的范畴,站在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显然按照“餐饮服务”的理解来缴纳增值税是可以的。
同样,在一些大型超市(例如盒马鲜生)中,既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服务,同时也提供桌椅供消费者现场食用,也有现场制作后打包好的馄饨、蛋糕、海鲜等分装在盒子中进行销售,无论是加工为熟食还是制作的半成品,都还是界定为“现场制作食品”的范畴,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餐饮服务”范围的认定,不一样的地区有几率存在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具体确认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做沟通,按6%缴纳增值税和按13%缴纳增值税,差别依旧很大的,能省下来的那可都是真金白银。
一般情况下,餐厅可以将收到的业务分成确认别的业务收入,按现代服务业交税,按收到的分成金额开具发票给对方公司,品名栏填写*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税率为6%。
顾客买单多付款项,比如顾客消费950元实际支付1000元,应该按照主营业务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未知原因的多款,可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此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外卖配送服务费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取得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个别情况中,消费者也可以从第三方平台直接开具配送服务发票,例如饿了么平台就能够最终靠“开票助手”单独就“配送费”进行开票,对此部分配送业务第三方平台确认为对“消费者”的配送服务,而不是对“商家”的配送服务,此时餐厅不需要确认收入以及费用,而业务实操时,将服务费确认为收入,并取得第三方平台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对商家来讲是更符合税务要求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