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组织并且开展了“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厨房垃圾桶未盖盖的问题,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洗净、消毒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店内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问题,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地面有积水的问题,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3.上海鸿龙味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Red Lobster红龙虾三里屯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洗净、消毒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设备设施维护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餐饮具洗净、消毒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2.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1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处以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处以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92.3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洁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7.贝拉吉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鹿港小镇远洋未来广场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883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0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1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02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085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5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119.6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营业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90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0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9608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8500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920元。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52.鲸鹏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川骄海鲜自助亚运村店)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