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省教育厅官网发布关于《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意见反馈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单可在省教育官网下载。
《办法》分8章,对学校食堂、管理承包经营与校外供餐管理到相关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膳食经费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学校集中用餐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改造学生食堂,按比例足额配齐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工资及福利,保障水电气暖等能源供应和食堂设施设备补充,统筹安排日常运行经费。
各级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参与学校食堂监管,各负其责。
学校履行食堂管理主体责任,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岗位责任、运营监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及时修订完善。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陪餐制度,同餐同价,餐费自理。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陪餐1次;市、县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陪餐1次;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1次,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鼓励学校组织家长轮流预约陪餐。
《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食堂膳食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分账核算或单独开设账户独立核算。食堂收支结余用于以丰补欠,改善学生伙食。
学校应面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每学期对集中用餐情况开展1次满意度测评,及时查缺补漏;每学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价不合格的,自主经营食堂限期整改,承包经营食堂终止合同,并向教育、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品质衡量准则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同时明确县级教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和校外供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对外招标遴选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饭菜品质和价格管理列为采购重要条件。
学校应组织本校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公开对外招标选定的名单中,投票选定承包经营企业或校外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1年1签)。
《办法》同时明确采购价不得高于本地区同品牌同等级同规格食材市场批发价、民办学校采购食材符合上述条件且价格相同或低于的,可自行采购。
建立跨部门沟通会商工作机制,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加强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监管。鼓励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整食品安全、膳食经费等全流程一体化监管平台。
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参与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成本核算、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探索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方式拓展诉求反映渠道。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要求建立资金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膳食经费,不得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午托午管费等与餐饮服务无关的支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纪执法,对违纪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方法》要求学校应严控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高糖食品,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不得制售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非寄宿制学校不可以设置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食品。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公益性原则,严格商品售价监管,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新鲜水果等食品以及学习、生活用品。如需增加另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学校应向学生无偿提供、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或直饮水。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