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较大的领域,逐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我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2023年查办的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8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 称电白县电城镇爵山桥坝村的茂名市某多利高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水溶性载体”专利(专利号为ZL 2007 10166127.0)专利权人的授权,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尚未授权的专利标记及专利号,请求我局依法查处。经执法人员查实茂名市某多利高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也未与专利权人订立任何许可合同情况下,在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加工生产销售了在外包装袋上标示国家发明专利号:7的“水溶性载体 维利素”产品,取得的经营额即违法来得到的共计55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信宜市怀乡镇双龙社区起义路1号的信宜市怀乡镇某皓餐饮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的招牌、产品图片以及菜牌均含有“桔荣益禾堂®”字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与广州紫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获得“桔荣益禾堂”第43类的商标(第41114371)的使用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126281号《关于第41114371号“桔荣益禾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桔荣益禾堂”予以无效宣告。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份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在经营场所使用标示有“ 图片1.png ”字样及标注有注册标记®的招牌、产品图片及菜牌。当事人没有设立经营台账,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 年 8 月 28 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 反映高州市新垌镇某某生鲜超市销售的洁柔洗洁精标示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678060 号注册商标图案,非该公司授权委托使用,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31瓶洁柔洗洁精(其规格为 1.1Kg/瓶,生产商:东莞市某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和2瓶洁柔洗洁精(其规格为 5Kg/瓶,生产商:东莞市某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及其仓库内存放有5瓶洁柔洗洁精(其规格为 1.1Kg/瓶,生产商:东莞市某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上述洗洁精的外包装上均标示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 3678060 号注册商标图案(图片2.png)。根据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鉴别报告(NO:0005582 号)内容为:“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后确认上述洗洁精标示有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678060 号注册商标图案,非该公司授权委托使用,属于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第 3678060 号)注册权的产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 3 月 20 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茂名市油城 三路 198 号的茂名某辉文具商行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 从一名专门供应电池的推销人员处分别 以 1.65 元/粒的价格购进“南孚 @”聚能环无永碱性电池 ( 5 号,规格/型号: LR6/ 1. 5V) 1955 粒和“南孚@”聚能环无永碱 性电池( 7 号,规格/型号: LR03/1. 5V) 1005 粒, 并将上述购进的电池放 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查, 核定使用在 第 9 类商品/服务项目上的“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 第14698 01 号、第 1 9482042 号,其注册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述“南孚@”聚能环无永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检验判定的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电池均未销售出,已全部被本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经营上述“南孚®”聚能环无永碱性电池 ( 5号,规格/型号:LR6 / 1. 5 V ) 和“南孚@”聚能环无永碱性电 池 ( 7 号,规格/型号: LR03/ 1. 5 V ) 按市场销 售价 3 元/粒计算, 经营额为 8880 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无求碱 性电 池 ( 5 号,规格/型号: LR6 / 1. 5 V ) 和“南孚@”聚能环无求碱性电 池 ( 7 号,规格/型号: LR03/ 1. SV )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5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对唐某某开设于信宜市区的皮具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生产加工“LOUIS VUITTON”标识的皮具,所生产“LOUIS VUITTON”成品单肩包140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LOUIS VUITTON”的注册商标的授权资料以及授权使用证明资料。当事人生产加工“LOUIS VUITTON”标识的皮具,涉案货值达140万元,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办理。